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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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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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指标(m(上标2)/床) ┃ 63 ┃ 66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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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精神专科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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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模 ┃ ┃ ┃ ┃
┃ \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以上 ┃
┃部 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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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诊部 ┃ 0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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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部 ┃ 12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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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部 ┃ 54 ┃ 54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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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科室 ┃ 18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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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系统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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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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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内生活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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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上标2)增加。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上标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