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100床。
  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除住院部应独立设置外,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