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查工作。省级局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制造条件的符合性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生产单位。总局也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抽查。
3. 进一步查处非法使用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宣传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查重点是使用无证的起重机械,不及时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起重机械,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查处要坚决,确保整治到位;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4. 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使用单位重视并有效推动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对近几年来起重机械的事故分析,有75%的事故是使用环节中违规使用的原因,其中因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又占相当的比重,为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检查重点是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抽查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
(五)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专项治理问题。在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中,各地遇到了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因新产品开发迟缓以及取证迟缓等原因,造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难以按期完成的情况,现补充要求如下:
(1)对新制造的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以及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且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应当单独编制型号;在产品出厂时,应当注明是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相应起重机械或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
(2)整治工作的完成时间调整至2009年10月底,使用单位在实施改造或更换期间,应当对设备监护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维修问题。鉴于简易升降机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证,对在用简易升降机维修工作,可按照《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要求,由取得“升降机”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