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形式的鉴定具有同等效力。凡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的,不召开鉴定会。
标准成果的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应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至15人,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鉴定结论,并对其结论负责。鉴定结论应有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鉴定结论记入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注明。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均视同已通过鉴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一)已经在生产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达到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按其鉴定类别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鉴定
具有技术报告,其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制技术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新产品鉴定(含设计定型)
1.经过技术鉴定的样品(样机);
2.具有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3.具有下列技术文件:
①技术总结报告;
②必要的工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