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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与维修的齿轮齿条式(SC型)钢丝绳式(SS型)、混合式(SH型)三种系列型式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及其变形产品(如SS型中折叠式、斜梯式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的所有企业,不受隶属关系和所在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建筑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产品必须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
  1.GB10052-88《施工升降机分类》
  2.GB10053-88《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3.GB10054-88《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4.GB10055-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5.GB10056-88《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批量投产的产品除外)。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企业,应按产品型号分别填写《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和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地方建委(建设厅)会同地方主管生产许可证部门,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书》及附件一件四份报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组织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质保体系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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