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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4)新产品(含新材料)鉴定需报送:
  A.鉴定大纲;
  B.计划(设计)任务书;
  C.设计计算书;
  D.设计总结报告;
  E.试制总结报告;
  F.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G.可靠性试验报告或工业性考核报告;
  H.标准化审查报告;
  I.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J.用户意见书;
  K.产品图样;
  L.产品工艺文件;
  M.产品技术标准;
  N.产品使用说明书;
  O.主要配套件技术文件;
  P.产品照片。
  在上述资料中,设计计算书、产品图样和产品工艺文件为鉴定时的备查文件,不需报审。
  (5)计算机软件鉴定需报送:
  A.鉴定大纲;
  B.计划任务书;
  C.研制报告;
  D.技术报告;
  E.测试报告;
  F.软件产品文档审查报告;
  G.用户意见和用户名单;
  H.用户手册;
  I.应用实例。
  在以上文件中,测试报告、软件产品文档审查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人员完成。
  (二)鉴定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
  A.项目来源;
  B.鉴定依据;
  C.鉴定目的;
  D.建议的鉴定内容;
  E.建议的鉴定程序;
  F.鉴定资料目录及提供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下列决定,答复申请单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组成名单,并指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4.根据需要,组成测试组及文件审查组的名单;
  5.会议规模及其它有关事宜。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一经批准,未经组织鉴定单位正式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在鉴定申请被批准后,成果完成单位须在鉴定前一周将鉴定资料送达鉴定委员审阅。否则,鉴定委员可拒绝参加该鉴定。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者认为达到国际水平时,鉴定资料中还必须有专门的技术水平分析报告和国家及有关部委授权的专业情报机构或专利机构的查新报告。鉴定委员会应对技术水平分析报告内容,查新报告的主题词、查询范围及查新结论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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