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继承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继承
1、继承人继承上海市场上市证券的,应按照我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通过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我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继承业务。
继承人继承深圳市场上市证券的,应按照我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通过任何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向我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继承业务。
2、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3、接到继承人的申请后,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应及时、仔细审核继承人提交的经公证的继承文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
涉及深圳市场上市证券的,继承人还需提供被继承人证券所在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拟继承证券的冻结证明。
4、受理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将有关申请过户材料及时传真至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我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通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涉证券的过户手续,并将过户结果及时通知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收到我公司的过户确认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5、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还应当按上述规定和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关于继承过户的规定,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继承
1、因投资者死亡,继承人需办理在我公司开放式基金TA系统登记开放式基金的继承业务的,可以在当地通过相关条件许可的基金份额托管代销机构网点、基金管理公司直销营业网点或亲自向我公司北京总部申请办理。
2、继承人办理继承业务时,应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申请报送下述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见www.chinaclear.cn首页“开放式基金-业务资料”栏目);
(2)经公证的继承文件(我公司留存原件);
(3)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4)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