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六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
以上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院领导部署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
第四条 为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发行的以下报刊、图书和有关信息简报等资料: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简报等;
(二)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检察年鉴》、《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杂志等;
(三)有关检察业务的图书资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及各级检察机关编写的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考材料。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调研题目,可以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调研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员陪同,各级检察机关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业务部门确定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可以商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主持或指导课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