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一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2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独立董事在第二届任期内存在前述情形的,不得受聘担任其他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节 董事尽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董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尽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二)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董事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所做的工作及向公司反馈的意见;
(四)董事参加培训的情况;
(五)董事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考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报酬制度,明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非执行董事在保险公司有董事会工作报酬的,其报酬的分配方法由其任职或推荐的股东单位决定。国有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与董事签订服务合同,详细规定董事的职权、义务、责任、报酬等内容。服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保险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责令作出说明;
(二)监管谈话;
(三)以监管函的方式责令改正。
第三章 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应当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建立由7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保险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公司不向其支付除董事会工作报酬外的其他工资和福利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根据《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任职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