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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发放区域范围的12355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推动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使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后,即进入两年的考核期,两年期满后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第十五条 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通过考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实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的基层部门负责人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评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委托地方团组织或相关行业系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评选、命名、奖励的台帐资料,每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名单。

  第十九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经常开展对本级和下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或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监督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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