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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由共青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与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联合开展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联合创建和评选。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确保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2.公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公示采用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评选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

  3.评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4.命名。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通过评选获得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5.注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系统)要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纳入本行业(系统)的奖励体系。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事迹,扩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营造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诺制度。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晓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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