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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3.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维权行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

  5.创建单位及其成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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