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支持并广泛参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服务,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形势,完善机制,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修订了《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