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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本议定书于2008年1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司长
王小平先生
  
王小平司长:
  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有关问题的函
  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9月10-11日在北京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进行磋商,并达成下列共识:
  一、《安排》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香港金融管理局”。
  二、执行第二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时,具体操作通常按每个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资料。但该项规定不影响《安排》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
  三、关于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适用税务法律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7年7月1日起对该口岸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法律实施管辖。
  现特函以记录上述共识及请总局以回函方式确认。亦趁此机会多谢总局对有关问题的理解,配合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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