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入行采用电子验印方式核验支票并付款的,应将其客户预留印鉴全部入库,要按照人民银行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合理设置验印参数,避免参数设置过高影响核验、付款通过率;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核验未通过的影像业务须以人工验印或其他核验方式处理。
提入行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核验支票并付款的,应切实提高支付密码的覆盖率,未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当采取验印等方式审核付款;不得拒绝受理支付密码未覆盖地区企业签发的、不含有支付密码信息的支票。
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规定,认真做好支票核验和付款工作,不得违反规定随意退票、拒绝付款。如:不得以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或签章区域不正确为由退票;不得以电子清算信息中未录入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人信息为由退票。对于“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且已在“备注”栏补充填写完整的,不得以“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为由退票。各银行在审核支票过程中对于印鉴、客户签名等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出票人或提出行查询,严禁未经查询擅自退票。
四、积极推进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支票全国通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支票影像业务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广泛使用支票;要组织辖区内银行机构积极开展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创新,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银行保付支票试点工作,提高支票使用率。鼓励建立付款保障制度,提倡银行与核验系统开发商签订协议,实行核验差错保险制度。鼓励采用分散接入方式的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集中接入模式办理支票影像系统业务,以提高支付效率,加快资金到账速度。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将同城支票业务纳入影像交换系统处理,以推进影像系统业务快速发展。
五、强化支付清算监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支票影像清算业务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票据交换所和各银行支票影像清算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印鉴入库、系统运行、业务操作、业务受理以及退票制度、清算纪律、业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的,应责令其退出影像交换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要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处罚力度,统计监测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开户银行可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将逐步把单位和个人支票违规信息等支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体系,供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以约束支票违规行为,完善支票受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