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
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08]7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解决当前支票影像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票据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指导出票人规范填写支票要素,确保支票票面清晰、准确。支票的“付款行名称”不得与“出票人账号”信息重叠,“出票人账号”应与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号一致,出票人应在规定位置签章,以避免与其他要素重叠。
各银行应及时告知支票出票人其账户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付款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指定位置加盖(填写)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或指导出票人在支票指定位置填写银行机构代码。
采取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办理,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不得覆盖票据号码、出票人账号、金额及银行机构代码等要素。
二、提高影像采集质量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各票据交换所和各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设置扫描仪图像采集参数。要组织支票影像扫描机构对参数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参数设置应立即修改。
各扫描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录入和复核电子清算信息,确保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完全相符,不得发出不符合图像标准的业务;录入的电子清算信息中“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的,超过部分应在“备注”栏中录入。
提出行应严把支票受理审核关,对要素不全或有瑕疵的支票应及时退还持票人补全或纠正;不得受理未填写银行机构代码、超提示付款期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支票;审核单位出票人签章时,只需审核是否加盖出票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是否签章,不得因签章样式不同拒绝付款;提出行受理未按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票业务且提入行付款后产生纠纷的,应按反洗钱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支票核验和付款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