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6.1 对由于5.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6.2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7 认证证书的撤销
7.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5.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