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19号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所制定的有关CCC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 职责
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CCC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认证证书的注销
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