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扩大养殖业保险的覆盖面,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地方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