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于补贴险种,在补贴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除外)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具体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能繁母猪保险,财政部补贴50%的保费;
(二)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30%的保费。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财政部为能繁母猪保险补贴80%的保费,为奶牛保险补贴60%的保费。
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地区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九条 对于东部地区9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保险责任、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可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东部地区可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的保费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养殖业保险技术性强、难度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补贴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保单上要明确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做出规范,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