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补贴地区为:
(一)中部地区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区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养殖业生产影响较大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七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以此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