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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做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种植业生产风险。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时,如下年度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则中央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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