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年3月4日 财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确保各级财政准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发〔2007〕53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468号)有关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财政时使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如下:
一、“国有股权分红收益”上缴财政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6款02项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