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