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3月5日 财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以项目形式将资金落实到规定范围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