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 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址重建。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1.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 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 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 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 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 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 规划要点
2.2.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面积。
2.2.2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所,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防疫设施。
2.2.5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处理好宅基地高程和组团之间的联系,组织好地面水排放,并安排防护性工程措施,如桥涵、护坡、挡土墙、截洪沟、排水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