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会委员对审核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
(六)参会委员在审核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上签名。
纪律处分工作小组应妥善保存审核会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参加审核会议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纪律处分工作小组通知被监管对象,到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少于3票为未通过。参会委员投反对票的,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会委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核会议上提议暂缓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名以上委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部门可提出纪律处分书面建议,由纪律处分工作小组选定5名委员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书:
(一)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
(二)限制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交易;
(三)被监管对象表示接受纪律处分意向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
(四)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的纪律处分。
前述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纪律处分审核会议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意见书,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该决定由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对会员实行的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决定,定期向本所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