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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审核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如发现本细则第二条涉及的相关被监管对象(以下简称“被监管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首先向其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但相关业务部门认为被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意向书,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以部门名义,向被监管对象发送。
  纪律处分意向书应向被监管对象说明拟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及简要理由,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被监管对象应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本所将采取的纪律处分,对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意向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表示异议或者届期未作回复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纪律处分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的纪律处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召开纪律处分审核会议。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建议书,应当包括被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事实、建议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及理由等内容。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召开前,纪律处分工作小组应做好选定参会委员、指定会议秘书、确定会议时间及地点等准备。会议秘书应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参与该纪律处分事项调查的人员向参会委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委员询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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