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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二) 熟悉证券市场情况及本所自律管理业务;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九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送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门。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职,认真审阅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参与审核,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不得泄露审核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不得私下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接触,不得接受其馈赠;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在审核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担任该纪律处分事项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是纪律处分对象,或者担任作为纪律处分对象的上市公司或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作为纪律处分对象的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纪律处分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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