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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实施的下列纪律处分事项,适用本细则:
  (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
  (五)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召开审核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六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本所之外的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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