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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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