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提高涉农合同当事人诚信守约的商业道德意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涉农”合同主体的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合同帮农制度,将涉农合同主体纳入信用体系规划,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1、由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县辖区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2、建立农户生产经营的备案制度,配合基层村委会,加强对农户责任人的诚信守约教育和监督工作。
3、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事迹,提高守信者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守信者的社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政策优惠和信贷扶持措施。
5、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便利的服务。
六、制定“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制度,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涉农”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良好的农业合同履约率,开创和谐有序的农业合同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合同农业健康发展。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
在“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中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吸收法律工作者、农业专业人员参加,整合调解资源,增强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提高“涉农”合同行政调解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合同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村巡回法庭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