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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培训对象包括合同监管干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农户。

  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撰简明合同法律知识教材,供培训使用。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工商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意识,增强监管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了解如何签订、履行“涉农”合同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了解自己在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白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意识。

  四、制定和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合同农业奠定基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农业生产情况,认真征集相关部门和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农户的意见,制定切合实际,适合农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1、监督并纠正“涉农”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2、“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

  通过“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使用,达到规范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

  县级(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辖区内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特殊性,制定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后发布和推广。

  3、签订“涉农”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条款要合法、合理、公平;权利和义务分明;专业术语表述准确;遵循互惠互利的价格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中应签订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推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和二次分配方式。

  当事人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要明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和拖欠支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准确地表述质量标准的内容。对农药残留指标的约定和施用化肥的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涉农”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要依据合同标的(种植或养殖)特点和需求,科学准确地约定其阶段性(时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项目。

  “涉农”合同中要公平合理的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金额,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涉农”合同中要约定对标的的保险条款。

  “涉农”合同中要表述,其合同标的是否已经设置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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