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密切配合地方农委、农业监管等部门,在本辖区内认真落实合同帮农工作。
二、建立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落实合同帮农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托“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层农业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并赋予其“涉农”合同指导服务的职能。有条件的省、市、县,可以设立基层农业合同指导站(以下统称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
县级(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履行对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的职责:
1、宣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变更合同,及时提出对主合同的缺欠条款的纠正意见;
3、监督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
4、受理辖区内“涉农”合同纠纷、投诉工作;
5、承担辖区内“涉农”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
6、向政府提供准确的“涉农”合同信息,配合政府落实各项“涉农”合同补贴政策。
三、建立合同法律宣传和培训制度,增强监管人员和涉农企业、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
1、广泛宣传合同农业的重大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现农业产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是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履行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工作指导原则,推进合同农业发展,实现产业化、市场化。针对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编写涉农合同宣传资料,利用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下乡进村宣传。在农村及涉农企业中普及
合同法知识,使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掌握法律知识,明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计划。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培训制度和计划中规定培训的形式、培训时间和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