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发布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新进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未经过对应岗位规范要求的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均应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行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对口专业高、中等专业证书的人员,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培训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4.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已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可免于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的培训。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过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的培训,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6.凡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经省、市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委专业厅、局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并经正式考试及格,有毕业、结业或单科结业证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机构审查认定,免修免考相关部分或全部专业知识。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1.凡规定持证上岗的专业管理岗位,一律持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换证工作于下次企业资质审查时进行。
2.行业岗位培训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关键岗位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持证上岗范围、检查评比制度等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岗位培训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细则,持证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岗位培训质量评估和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与企事业管理紧密结合的有权威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4.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做出规定。
5.各类施工企业交叉承揽任务时,应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在岗位合格证书上盖有关部门岗位资格认证印章)。
办理施工(生产)许可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查验持证岗位合格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
6.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要认真实施。复检工作由考核机构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员动态(新上岗、转岗、在岗),为有关方面制定政策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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