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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
 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 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


  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
  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
  (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
  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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