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可用于城市排水设施部分的资金。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办法。
(四)城市排水资金的收支,实行专用预算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或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征收排污水费中用于城市水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城建部门应会同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综合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排水维护建设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规定,执行0%税率。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所需能源、材料经批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者,按基本建设材料供应办法供应,用于运营维修养护的能源、材料由省市计划、能源、物资部门给予优先和优惠供应。
(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所需设备,由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安排生产供应和设立专业生产厂方案;并积极开发节能、高效新产品以保证建设需要。必需的专用设备,国内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外购并提供优惠条件。
(七)各级财政、统计、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核查计划的执行和资金的使用。
(八)根据法律、法规、国情、国策,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科研、设计、制造、运营等法规、标准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促使城市排水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发展道路。
(九)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应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进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增容许可制度。产业部门和居民区排水管理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排水法规,做好内部排水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加强城市排水科学技术发展,着重解决投资省、占地少、节能、高效、改善环境和劳动条件,缺水地区保护水源和开辟第二水源等重大课题,不断提高城市排水的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基本保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各城市从城市排水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不小于3~5%的资金用于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人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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