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
二、发展序列
城市排水发展序列是城市地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城市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
1.城市排水必须根据城市规模、功能、所在地域的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规划,分期分区实施,协调配套发展。按照首先排除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渍涝灾害,保证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基本条件;进而减轻危害人体健康的水污染的原则安排。
2.基本建设领域重点安排的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是:
1)城市生产、生活中受到严重影响的渍涝灾害地区的排渍,以及与保护饮用水源相关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
2)直辖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缺水地区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污水净化再用设施的建设。
3)其余城市严重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排水管网和排渍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各城市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及时调整城市排水规划,完善分期实施计划,把城市排水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排水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计划,一般项目列入地方建设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列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内容。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利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经济政策,落实资金渠道。
(二)为了重点支持城市公共排水,采取国家补助,地方筹措,企业合理负担的原则,以多渠道形式解决建设资金来源:
1.重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保证其建设资金;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中用于城市排水维护建设的资金;
3.实行污水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依据《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排污水费,其中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