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当地的市政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用。并经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赔偿,并由市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当地的市政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向市政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文件,方可动工。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并督促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对被占用挖掘的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征收的道路占用维修费用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修和修复,占用和挖掘道路的交通管理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快速道路、市区的主要交通干线因特殊情况,非挖不可的,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占用挖掘道路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注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维修养护工作量和质量,城市道路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严格施工队伍资质管理。维修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和维修养护管理在同一行政部门管辖之下的,应建立一个紧密结合统一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质量验收。必须把好施工验收质量关,严格按验收规范执行。
四、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
城市道路是一个网络整体,各地的市政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等级和数量,统一安排维修资金、计划和机械设备的调配工作。特别要加强主、次干道养护。各城市按养护维修定额进行管理,按城市道路平方米投资包干进行养护,既有利于保证维护质量,又能稳定维护资金。经常保持完成水平是推动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的一种有效方法。现在城市维护费紧张,应保证维修养护投资总额随城市道路维修工作量同步增加。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贷款建设的桥梁、隧道等大型工程设施可实行收费的办法,以保证还贷和对设施及时维修养护,经常保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