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安全资格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承包工程,要加强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管理细则,结合达标活动对企业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不准升级。对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准承包工程。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降低其资质等级,切实树立起安全生产否决权。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方面。根据对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督促企业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作用,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和季节性、专业性检查,要坚持检查记录、整改、复查、销项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四、针对外包工在生产第一线所占比例大,伤亡事故多的状况,企业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同时,要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管理,在总分包合同中要明确外包工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对外包工的安全检查、安全交底制度。决不允许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五、认真研究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机具伤害等建筑施工的“多发病”、“常见病”。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近年来,一些地区坍塌事故比率有所上升,伤亡人员较多,对此也要予以足够重视。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抓好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以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记安全生产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要进行协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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