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 三 ) 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
凡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应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加强事前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按中办发〔2007〕11 号文件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 四 )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为此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