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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
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 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中纪发〔2007〕5 号 ) 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 一 ) 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 二 )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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