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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进行双向报价。

  第七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交易双方依成交通知单办理结算。交易一经达成,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交易双方确需对成交进行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变更当日交易的,交易中心根据书面变更申请修改成交通知单;变更历史交易的,交易中心根据书面变更申请在原成交单上增添备注内容。

  书面变更申请应标明待变更成交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加盖双方公章并在工作日16:15前提交至交易中心场务值班室。若变更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合同,需同时将补充合同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九条 交易双方可委托交易中心集中保管利率互换的保证金,具体事宜按照《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集中管理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5]225号)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披露利率互换交易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使用交易系统时,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进行应急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交易成员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需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章及其它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中汇交发[2007]8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利率互换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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