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职能定位,切实履行认证监管执法职责。认监委和各级质检部门作为《
认证认可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认证执法主体,要根据认证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适应依法实施认证行政管理的要求。认监委履行全面组织、协调、督导全国认证监管执法工作职责;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质检部门)履行本辖区内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违法案件督办、查处职责。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分支机构和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组织部署和指导下开展认证监管执法工作。
(三)明确监管内容,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认证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认证咨询从业人员从业活动和认证结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在日常巡查或者通过认证投诉举报调查发现的认证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认证咨询从业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切实发挥区域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认证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认证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认证质量和有效性监管网络。
(四)切实发挥区域管理职能,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根据总局和认监委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整体目标,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区域管理职能,因地制宜,自主制定本辖区内认证监管和执法工作规划、计划。要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提高效率,真正做到监管要有新思路,执法要有新突破,工作要有新举措。
各省质检部门应当根据总局和认监委行政执法目标和计划制定本年度认证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认监委,并每半年向认监委报送计划落实的工作总结,以便认监委全面掌握全国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整体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检查。
(五)协调合作,各司其职,保证认证监管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执法工作机制,并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认证监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通过强化部门联动,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认证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