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大事项。国土资源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的自查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查。
2008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2007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项报告和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分析报告作综合性分析,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7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重点地区抽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