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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4日)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邮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邮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是国家邮政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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