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专家终审过程记录等材料的归档。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建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顺序进行分类、排列、编号和建档案簿;
(二)及时修补残缺和没有装订好的档案材料;
(三)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第三章 保管使用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申请书》和发证凭据永久保存,其他材料保存期限从发证之日起4周年;
(二)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保存期限从告知申请人无异议之日起1周年。
第八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档案保存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防护性要求。
第十条 查阅、复制认证档案材料应当规范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附件1),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档案查阅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查阅过程中不得涂改、损毁和擅自摘录档案内容。复制档案资料统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
第四章 过期档案处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档案进行清理。处置已过保存年限、失去保存价值的申报材料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 处置申报材料档案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填写《认证申报材料档案处置审批单》(附件2),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对永久保存的《申请书》及相关发证凭证,按照发证顺序排列重新归档,并建立《认证材料档案处置登录表》(附件3,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档案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进行,禁止将档案材料当作废品变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