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充分认识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数据统计和分析,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代表政府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为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筑起第一道防线。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做到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动态监测相结合,建立监测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不配合和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十二)应对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机制,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治资金,维护稳定。采取适当的风险处置策略,在重组、救助高风险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维护金融秩序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暂时处于困境但具备发展潜力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扶助,化解风险,以达到监管要求。妥善处理地方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向中央的专项借款,认真履行还款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同时,妥善处理政府各类债务和担保责任,控制举债规模,防止加剧财政风险。
(十三)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代表政府认真履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管理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以及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股权激励行为,建立和完善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和经营问责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十四)发挥国家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国家资本,实现有进有退,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地方金融发展。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经营规范有序的金融领域,探索减少国家资本投入,更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于需要发展的金融领域,国家资本阶段性进入,体现政府扶持和引导,带动和吸引社会投资。对于需要保持一定政府控制力的地方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发挥国家资本对完善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控制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企业商业化发展,实现企业和国家“双赢”。在保证市场竞争的情况下,探索通过国有股权转移来整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支持以强扶弱、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优化地方金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