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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


  (七)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既体现经济的活力,又是带动就业的关键。各地财政部门要有效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阶段性扶持和信用培育作用,支持中小企业逐步形成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运用补贴、奖励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突出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优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各项金融服务力度。积极培育优质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八)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创业和扩大就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运用税收、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以及依法收费等措施,调节信贷资金流向,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投资,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当地特色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运用担保、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支持自主创业,扩大就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九)促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指导和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兼并收购等改组改制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政策、资金、人力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地方金融机构把握市场定位和确定发展战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内部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十)加强监督管理和考评,确保政策措施发挥实效。出台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要认真研究,并主动参与相关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做到量力而行。新出台政策措施要同步建立规范的实施、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现行政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四、加强金融财务与资产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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