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四)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机构、业务和服务创新,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和水平。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发展适应地方需要的各类城乡金融机构,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多元化地方金融体系,丰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尤其是支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五)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共职能,支持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财政保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信用信息管理,提高信用信息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支持发展信用社区和信用乡镇,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创造公平诚信的金融运行环境。加强地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和披露工作,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会计信息真实性和质量评价,提高地方金融机构诚信经营意识。支持当地政府搭建工商企业、城乡居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桥梁,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社会信用、市场竞争、金融运行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循环,促进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引导和配置金融资源
(六)重点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因地制宜地采取政策措施,运用税收返还、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引导信贷资金回流农村。探索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支农作用,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和运用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贷款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突出解决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方面的问题,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有条件的可以财政出资参股,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支农效率和质量,有效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运用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积极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可持续发展,充实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增强农民参保意识,运用补贴、奖励等手段,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市场化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地方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和协调发展的农村保险体系。研究整合财政金融各项支农政策和资金,提高政策和资金使用的协调性和目的性,形成支农合力,发挥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支农资金流向,充分发挥政策效应。